黔建建发[2014]559号

15.12.2014  18:38

关于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

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威宁县、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质〔2014〕123号),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经理的记分标准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质〔2014〕123号)执行。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二、项目经理的记分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执行。执行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记分,取证充分,当场发出记分通知书和签收。若被记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三、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记分执行机构应当在实施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在未实现全省联网前,各记分执行机构应当在实施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通知书传真至我厅,由我厅录入。

        四、如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在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执行记分的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记分或依据不足的,应予撤销或变更记分。

五、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该项目经理提出书面警示,加大监管力度。

        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9分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约谈该项目经理,提出书面警示,组织其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质量安全管理专业学习。

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要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该项目经理作1年以上的不良行为记录,组织其不少于36个学时的质量安全管理专业学习。该项目经理在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处理结束前,禁止其作为项目经理在黔承揽工程。

六、本实施意见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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