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建通[2015]1号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定》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等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事故信息。首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而且各地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将情况上报至我厅。超过首报时限2小时的视为迟报,超过24小时的视为漏报,超过48小时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紧急情况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必须在15分钟内将书面情况上报我厅,超过15分钟未报的算一次迟报。迟报、漏报、瞒报及谎报,我厅将通报批评,在目标考核中扣分。
二、严格按要求发布事故信息。各地的事故报告要准确、全面,错误的信息应及时纠正后再报。同时,按照黔府办函〔2014〕139号文件要求发布事故信息。我厅将按照要求发布各地上报的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信息,并每季度发布全省建筑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三、严格落实事故报告责任。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报告事故信息,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事故报告的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职务等基本信息以电子版形式于2015年1月20日前上报我厅建筑业管理处(电话:0851—85360292,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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