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建通[2014]240 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
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维护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大力促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黔西南州的试点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大推广力度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的《建筑法》第48条规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是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鼓励、引导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符合企业职工需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大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推广力度;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保险合同、履行保险承诺、简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共同为全省建筑业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二、规范投保行为,促进有序竞争
为促进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可根据施工企业的意愿,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联合采购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服务能力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由保险公司提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由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建筑施工企业也可自愿选择统一投保或由在建项目直接投保等方式。
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保障能力
(一)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推广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自愿原则。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施工企业不得向从业人员摊派保险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排斥或者阻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参与公平竞争,不得额外收取各类费用或者变相获取其他利益。
(三)施工企业应当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公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事故后,投保施工企业应及时告知承保机构及相关保险中介机构,提出索赔,维护自身和职工合法权益。
(四)结合目前我省实际赔付情况,提高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标准: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40万~60万元人民币、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四、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安全工作
(一)鼓励各地统一赔付标准、统一合同条款、统一理赔程序。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安全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可以协商统一受理窗口,为企业投保、理赔、保后服务和安全服务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医疗救治绿色通道、预付赔款机制。
(二)鼓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加强服务,提高服务意识,及时向投保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咨询、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等服务,必要时可提供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帮助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三)鼓励将规模小、分布广的县域在建项目和村镇建设项目纳入市(州)联合采购范围,并提供同样优质服务。
(四)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合同条款、费率,不得无理拒保、拖赔。
五、形成监管合力,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企业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进一步保护工人利益的基本要求,加强对建筑业协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指导,要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招投标活动实行跟踪监督;要加大对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力度,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