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建通[2014]26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发展
示范县上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15号)中坚持示范带动的要求,每个市(州)明确2至3个县(市、区、特区)作为建筑业发展示范县,打造建筑业强县;通过示范引领,拉动我省建筑业快速发展。现将上报建筑业发展示范县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要求和目标
建筑业示范县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同比增长速度、建筑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率等工作指标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建筑业示范县在完成建筑业总产值、转移农村劳动力、劳务基地建设、全员培训上做示范;2017年底,示范县有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企业5家以上,农村劳动力建筑技能培训岗位证持证率达80%以上。
二、示范数量及周期
(一)每个市(州)明确3个县(市、区、特区)作为建筑业发展示范县。
(二)建筑业发展示范县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示范期间发生建筑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建筑业发展示范县资格。
三、时间安排及程序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6月30日前)。每个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建筑业发展示范县工作的领导机构,制定示范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县(市、区、特区)建筑业发展情况进行推荐,报市(州)政府审定,于7月5日前报送我厅,并下文统一公布。
四、示范内容
(一)建筑市场综合监管。 建筑业发展示范县强化对建设单位行为监管,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完善工程监理及总承包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和效率。
(二)建筑劳务用工管理。 示范县完善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政策,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健全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完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实名制信息互通共享,为加强全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提供借鉴。
(三)下放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权限。 以信息化为载体,完善日常监管信息采集和审核机制,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优化资质审批程序,减少人工审查内容。将市(州)审批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及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建筑业示范县(市、区、特区)审批。
(四)建筑产业现代化。 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研究探讨企业设计、施工、生产等全过程技术、管理模式,完善政府在设计、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引导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在全省范围内的发展。
(五)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以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强化企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全面规范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产生良好示范效应,督促企业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示范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示范方案,推进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开展宣传推广,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二)典型示范带动。 选择代表性的县(市、区、特区)示范,进行重点政策扶持和指导,树立典型。要及时总结示范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
(三)及时沟通交流。 示范工作启动后,及时开展跟踪调研,了解分析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对于实践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告我厅。
(四)加大宣传引导。 示范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在改革实践中涌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只要有利于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都应给予保护和支持。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行业预期,多做宣传引导,增进共识、统一思想,营造全社会、全行业关心、重视、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周平忠,电话:0851—5360031,5360058(传真)
附件:
1.贵州省建筑业发展示范县上报统计表
2.贵州省建筑业发展示范性考核评估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