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建通(2015)263号

16.07.2015  16:16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建设规划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技术管理措施,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我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0851-85360292,传真:0851-85360058,邮箱: [email protected] )。

一、思想认识到位,切实增强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三严三实”教育活动为契机,以创造人民群众良好生活环境为目的,以做实事、履好职的态度,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致力于解决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问题,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全省大气污染治理做出积极贡献。

二、责任分解落实到位,切实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管理体系

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责任制度,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一部分在工程概算中予以明确。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并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费用列入最高投标限价,同时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内容。

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制定扬尘防治措施,并按照承包范围严格落实。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所需费用应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确保该项费用专款专用,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和检查、整改等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责任部门,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监督工作。要结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纳入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大力推进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建设和绿色施工。

三、措施细化落实到位,全力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1.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专项方案应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和实际,编制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扬尘防治具体措施和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并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工程备案手续。

3.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的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施工现场进行铣刨、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有效防扬尘措施。

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建筑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或建筑材料。

  4.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施工围网、防风抑尘网。城市主要路段的硬质围挡高度应当不小于2.5米,一般路段不小于1.8米。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

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采取隔离、洒水等措施。施工区域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和醒目警示标志。实施拆除时,应当结合实际采取设置密目网、持续加压喷淋压尘、覆盖、遮挡等措施。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后不能及时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5.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和拆除工程拆除下来建筑材料等应当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码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土方、建筑垃圾、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冼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冼。渣土运输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运输。

6.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四、组织保障到位,全力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安排部署,要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工作制度,细化具体措施,制定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和持续不断的工作推进,使全省建筑施工扬尘得到有效控制,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面貌取得显著改变,确保全省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扬尘防治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季度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和明查暗访,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重点加强对城市土方开挖量大的工程、市政道路工程以及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检查。

(三)加大执行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核实和处理。同时,要加强部门联动配合,会同环保等部门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严肃查处扬尘污染问题。

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要采取通报、约谈、信用扣分等方式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因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要依据权限范围,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