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房通〔2015〕128号
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
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宁县房管局:
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1.2014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
2.在我省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省外物业服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 . 企业基本情况
重点检查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是否相符,资质是否有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配备情况,管理物业类型以及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经营收益情况等。
2 . 企业内部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和标准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是否建立内部学习培训考核制度等。
3 . 企业经营情况
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业绩,是否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合法经营;管理规模是否与资质级别相符;物业收费是否严格按照政策和合同执行;采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资金是否公开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承接住宅物业时,是否通过招投标程序;是否未经批准擅自采取协议方式承接住宅物业;是否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是否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转让等。
4 . 企业依法服务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遵纪守法,有无违规行为;是否有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行为;是否违规进行收费;是否妨碍业主大会的正常运行;承接物业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是否擅自利用业主信息获利;是否存在投诉以及投诉处理情况;是否受过表彰或处罚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书面申报检查和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申报材料
(一)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一式三份;
(二)附件材料一份,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6.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如采用协议方式的,需提供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7.所服务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对企业服务情况的评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提供业主对企业服务情况的评价,评价上需注明业主的身份证号码和所住的栋号、单元号、门牌号);
8.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9.新知识、新政策更新学习情况;
10.2013年和2014年企业财务报表。
省外企业还需提供备案通知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申报材料要求:
1.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单独装订;
2.附件材料复印件均采用A4规格纸张双面印,并按上述顺序胶包装订成册,并加编目录、页码,加盖企业公章。附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如弄虚作假,按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处理。
五、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时间
(一)二级(含二级)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和省外物业服务企业
1.受检企业于2015年4月30日前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完成自查,并向注册地所在地县(市、特区)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督检查申报材料;
在二个以上地区承接物业项目的企业,可在取得项目所在地县(市、特区)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证明后,统一向注册地所在地县(市、特区)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督检查申报材料;
2.县(市、特区)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检查,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签署初审意见,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受检材料报所在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各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受检材料进行复查,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抽查,签署复查意见,于2015年6月10日前将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受检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报送的受检材料进行集中核查,视情况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抽查。监督检查情况将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
5.对于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进行公示;
6.未按时参加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申报过程中虚报瞒报的,存在不良市场行为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不予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格延续、资格升级手续以及外省延续备案手续。
(二)三级(含三级)以下物业服务企业
在企业完成自查的基础上,由各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于2015年5月31日前在当地范围内公示检查结果,并于2015年6月10日前将《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含电子文档一份)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监督检查要求
1.各地要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自查,如实填报自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2.各地要从严进行检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申报材料是否真实;(2)是否符合监督检查标准;(3)初检(复检)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初检(复检)意见必须明确、具体,禁止填写“同意监督检查”、“同意上报”等不明确意见。
联系电话:0851-85360228 85360231(传真)
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2.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3.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证明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