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科通[2014]534号

20.11.2014  20:27

关于玻璃幕墙安全设计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近年来,玻璃幕墙在我省被大量应用,为了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在工程中的应用安全,并与国家的节能环保、推行绿色建筑的大政方针保持一致,在确保玻璃幕墙的构造设计符合安全、适用与美观的原则下,特针对玻璃幕墙的安全设计做以下规定:

一、玻璃幕墙设计必需满足《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中的安全规定。

二、建筑幕墙面板的板块及其支承结构不应跨越主体结构的变形缝。与主体结构变形缝相对应部位的幕墙构造,应能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量。

三、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碰撞部位的玻璃面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在易发生碰撞的部位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防撞设施。

四、楼层外缘无实体墙的玻璃部位应设置防撞设施和醒目的警示标志。设置固定护栏时,护栏高度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规定。除中小学建筑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设护栏: 

1.在护栏高度处设有幕墙横梁,该部位的横梁及立柱已经抗冲击计算,满足可能发生的撞击。冲击力标准值为1.2kN,应计入冲击系数1.50、荷载分项系数1.40。可不与风荷载及地震作用力相组合。

2.中空玻璃的内片采用钢化玻璃,单块玻璃面积不大于3.0㎡,钢化玻璃厚度不小于8mm。

3.中空玻璃的内片采用夹层玻璃,单块玻璃面积不大于4.0㎡,夹层玻璃厚度不小于12.76mm。

4.单块玻璃面积大于4.0㎡,中空玻璃的内片采用夹层玻璃,夹层玻璃厚度经计算确定,且应不小于12.76mm,冲击力标准值为1.5kN,荷载作用于玻璃板块中央,应计入冲击系数1.50、荷载分项系数1.40,且应与风荷载、地震作用力相组合,符合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规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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