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科通[2014]538号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
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精神要求,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5号),积极稳步推进我省绿色保障性住房发展,大力开展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行动,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可有效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性、健康性、舒适性和可持续性,对在全社会推行绿色建筑行动具有示范效应,将促进绿色建筑标准获得更广泛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体现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把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作为一项长期工作,要常抓不懈,突出重点,积极推进。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各地要本着经济、适用、环保、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统一规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一)贵阳市城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至少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其他市(州、新区、县)城区鼓励实施绿色建筑标准。
1.政府投资;
2.2014年及以后立项;
3.集中兴建且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
4.公共租赁住房(含并轨后的廉租房)。
(二)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及贵安新区城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至少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
1.政府投资;
2.2016年及以后立项;
3.集中兴建且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
4.公共租赁住房(含并轨后的廉租房)。
(三)各县(市、区、特区)城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至少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
1.政府投资;
2.2018年及以后立项;
3.集中兴建且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
4.公共租赁住房(含并轨后的廉租房)。
三、建立机制,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各地要建立绿色保障性住房实施机制,明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一)各地在下达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要求,并落实到项目。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阶段,应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报审材料中增设绿色建筑建设规模和经济可行性说明内容;立项阶段应重点审查建设单位《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是否将绿色建筑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提出增设绿色建筑技术可行性和增量成本分析等内容。
(三)各级规划部门应当就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指标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四)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按照《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要求,将有关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时,要将相关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在项目建设协议、合同中明确。
(五)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按照《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要求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把绿色建筑设计落实到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各个专业,并明确绿色建筑的技术措施。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要求纳入施工图审查程序,就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相关内容,确需修改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图机构重新报审。
(八)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对违反规定或擅自改变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未按绿色建筑设计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字认可。
(九)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绿色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规范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对不满足设计要求或未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备案。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提出要求,加强运营管理过程监督;绿色保障性住房物业单位应制定管理办法,确保绿色保障房体现“四节一环保”的建设目标。
四、绿色保障性住房星级认定
各环节严格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即认定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对需要认定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行业标准各星级相应要求进行评价,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合格后获取相应评价星级标识证书。
五、加强宣传
各地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各市(州)在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工作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确保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工作顺利实施。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24日
【下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