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科通〔2016〕292号
关于实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自2010年我省获批全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管体系建设示范省以来,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下,我省完成省级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示范建筑分项计量装置安装调试工作,贵阳市、六盘水市也开展了这项工作,实现了建筑分类、分项能耗数据动态监测和远程传输,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主管部门科学决策、加强重点单位用能监管起到积极作用。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厅组织编制发布了《贵州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技术规范》。经过几年的试点示范,从政策层面、技术储备、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我省已具备全面实施的条件。
2015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分户、分类、分项用电计量装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标志这项工作在我省已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贯彻执行《条例》,不断提高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现就实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制度的内容。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制度是指通过对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手段及时将采集的能耗数据上传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现对公共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分析的制度。
二、实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制度的范围。国家机关新建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其他公共建筑、城市综合体应当执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制度。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省建筑节能专项和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规划逐步实施。
三、实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制度的时间节点。为确保《条例》施行的严肃性,2015年10月1日以后新建、在建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均应按照《条例》规定,安装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正常运行,未建设和运行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其他新建公共建筑、城市综合体项目,自2016年9月1日起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阶段,应当对能耗监测系统的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设计阶段管理。设计单位应按照《贵州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技术规范》(DBJ52/T075-2016)的要求进行设计。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能耗监测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设计或未达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
五、施工安装阶段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贵州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技术规范》(DBJ52/T075-2016)的要求进行安装。
六、施工调试阶段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贵州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技术规范》(DBJ52/T075-2016)的要求进行调试。调试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申请与能耗监测(数据)中心联网上传数据。未建立能耗监测(数据)中心的市(州),采集的能耗数据直接上传至省级能耗监测(数据)中心,请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方法联网上传数据;已建立能耗监测(数据)中心的市(州),各建筑物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后,采集的能耗数据先上传至市(州)级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再由市(州)级能耗监测(数据)中心上传至省级能耗监测(数据)中心。能耗数据上传到市(州)或省级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后,由能耗(数据)中心出具能耗数据上传报告。
七、能耗监测系统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能耗监测系统安装调试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并将省、市(州)能耗监测(数据)中心维护管理机构出具的能耗数据上传报告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依据,无此报告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能耗监测系统运行阶段。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对分类、分项计量装置进行定期维护、维修、检定,保证能耗监测系统正常运行。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建筑数据上传情况,发现存在故障和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进行维修。
九、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自2017年开始,将建筑能耗监测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当地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为应当执行制度的新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覆盖率。
十、能耗监测系统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确保《条例》贯彻执行。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应当面向社会公布接入端口IP地址,按照时限要求受理办结和出具数据上传报告书,不得拖延或刁难申请人的申请,不得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泄露或公开能耗数据,对能耗监测系统运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当尽快组织对辖区内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计,将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及时传达到项目,并做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宣传和动员工作,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调查摸底情况表(附件2)于2016年9月15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厅建筑节能科技处联系电话:0851-85360425 85360129
省级能耗监测(数据)中心 联系人:张宇 联系电话:15985107991
省级能耗监测(数据)中心IP地址为:58.42.239.170
附件:1. 省级能耗监测数据上传程序
2.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基本信息摸底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