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5.01.2016  11:13
    为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7号)和省人民政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黔府办发〔2015〕5号),省民政厅结合当前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5〕47号)。      《实施意见》提出要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实施意见》明确要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采取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政府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医养结合型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     《实施意见》要求加大资金支持,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实施意见》明确要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在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协调,定期分析问题,共同研究和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推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