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对“1•23”龙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及有害信息案予以宣判

06.08.2015  12:28

近日,在贵州省、市、县三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高度重视及其办公室全力督导和有关成员单位的协同配合下,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全国和全省“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的“1.23”龙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及有害信息案,以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其作案工具,对其及非法所得231094.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某在浙江打工期间,酷爱游览淫秽色情网站,便萌生了开办淫秽色情网站牟利的想法。2014年1月在互联网上购买空间和域名,开办了淫秽色情网站www.69fangjian.com,网站IP为192.200.112.89,服务器位于美国。2014年7月,被告人龙某某回到金沙后继续经营该网站,网站采用论坛的形式,实行会员制,会员上传淫秽视频及图片到该网站上,被告人龙某某以网站管理员身份审核编辑后发布到网站供其他会员下载。会员则通过支付宝、财付通、充值卡等渠道从其处购买金币后,在该网站下载淫秽视频和图片。经相关部门勘验统计,截止案件告破,被告人龙某某利用该网站非法牟利231094.26元,共有会员19127人,帖子14996个,视频8241部,图片1930张。经金沙县公安局抽取其中2209个视频、212张图片送毕节市公安局审查鉴定,所送检的视频、图片均属于淫秽物品。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证据确凿,严重破坏了社会文化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应当以复制传播淫秽物牟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购买空间、域名建立淫秽色情网站,并以论坛的形式实行会员制,在其所开办的淫秽色情网站上大肆传播淫秽物品牟取非法利益,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及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第2条之规定,金沙县人民法院对此全国及全省“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