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号法院公告
28.10.2015 10:12
本文来源: 贵州地方新闻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奠少俊、朱友朋: 本院受理原告王兵诉你们与杨敏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威舍法庭木贾办案点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董其香: 本院受理原告吴代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七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仁军: 本院受理贺万优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诉讼权利和义务、审理程序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顶效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安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光祥诉你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黔义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不服前述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中云、杨梅: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向依法向你二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和义务、审理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7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雪静诉被告诉被告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兴义市凯丽商贸有限公司、周磊、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礼梅诉被告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兴义市凯丽商贸有限公司、周磊、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判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敬诉被告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兴义市凯丽商贸有限公司、周磊、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2720号民事判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薇诉被告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兴义市凯丽商贸有限公司、周磊、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韦海涛诉被告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兴义市凯丽商贸有限公司、周磊、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判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潮浪诉被告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兴义市凯丽商贸有限公司、周磊、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判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玉忠诉被告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兴义市凯丽商贸有限公司、周磊、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龙益彬诉被告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兴义市凯丽商贸有限公司、周磊、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云诉被告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兴义市凯丽商贸有限公司、周磊、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江先诉被告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兴义市凯丽商贸有限公司、周磊、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欣诉被告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兴义市凯丽商贸有限公司、周磊、汪兴宋、黔西南州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信友、吕天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荣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时贵诉被告陈荣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龙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丕发、杜金碧: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敏诉你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傅光权: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昌诉你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桑本萍: 本院受理原告陈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石敏: 本院受理原告周成刚诉被告石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龙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炳寨: 本院受理原告黄利美诉被告王炳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龙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费长法: 本院受理原告罗武美诉被告费长法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龙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版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黄伟: 本院受理原告鲁续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徐诗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林维红: 本院受理原告董焕文诉被告林维红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龙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韦元美: 本院受理原告陈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艳: 本院受理原告岑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韦文秀: 本院受理原告潘贞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付丽娟: 本院受理罗正青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国伍: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厦门祁邦进出口有限公司、罗久成: 本院受理郭望荣、杨晟亮、汪和林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小珍: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中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普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原告刘红中与被告张小珍共同生育的子女刘文俊、刘文昊由原告刘红中抚养;二、被告张小珍每月支付刘文俊抚养费200元,支付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被告张小珍每月支付刘文昊抚养费200元,支付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红中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 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 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兴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兴义市白碗窑镇富兴煤矿: 本委受理宫连党诉你(单位)兴义市白碗窑镇富兴煤矿劳动争议一案(兴劳(人)仲案字〔2015〕133号),申请人诉求你(单位)兴义市白碗窑镇富兴煤矿支付申请人九级工伤待遇150029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组成人员、回避申请书、庭审纪律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仲裁员洪顺独任审理,由吴晓波担任书记员,于 2015年12月28下午15:00分在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楼仲裁庭开庭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本委受理段朝胜诉你(单位)兴义市白碗窑镇富兴煤矿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兴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兴劳(人)仲案裁字〔2015〕67号),该裁决解除你(单位)兴义市白碗窑镇富兴煤矿与申请人段朝胜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你(单位)兴义市白碗窑镇富兴煤矿支付申请人段朝胜七级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壹拾捌万贰仟零捌拾肆元零柒分(182084.07元)。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限你(单位)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兴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兴义市兴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史继友诉你(单位)兴义市兴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兴劳(人)仲案字〔2015〕107号),申请人诉求1、申请人史继友与被申请人兴义市兴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7700元;3、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1个月二倍工资33000元;4、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元;5、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12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组成人员、回避申请书、庭审纪律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仲裁员洪顺独任审理,由吴晓波担任书记员,于 2015年12月29上午9:00分在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楼仲裁庭开庭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本委受理廖曾权诉你(单位)兴义市兴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兴劳(人)仲案字〔2015〕127号),申请人诉求1、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0500元;2、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6个月二倍工资9000元;3、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组成人员、回避申请书、庭审纪律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仲裁员洪顺独任审理,由吴晓波担任书记员,本案由仲裁员洪顺独任审理,于 2015年12月29下午15:00分在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楼仲裁庭开庭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兴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扈荣会诉你(单位)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兴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兴劳(人)仲案裁字〔2015〕37号),该裁决你(单位)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扈荣会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限你(单位)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更正启事 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刊登在本报A2版的公告中,陈朝喜诉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永兴富锰渣厂、章丽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公告当事人“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永兴富锰渣厂、夏丽莉”更正为“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永兴富锰渣厂、章丽莉”系校对之误,特此更正,并向记者致歉。
本文来源: 贵州地方新闻网
28.10.2015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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