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号法院公告
28.10.2015 10:12
本文来源: 贵州地方新闻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金雨立城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兴诉请被告伍志超、杨素华、吴淼、贵州金雨立城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伍志超、杨素华、吴淼、贵州金雨立城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尚欠其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诉请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贵州金雨立城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贵州金雨立城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和义务、审理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由审判长王明快、审判员刘远高、陪审员王选新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01月13日下午14时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贞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正兴诉被告陈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陈贞明偿还其买卖合同产生的货款12280元为由诉至本院。现因被告陈贞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陈贞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和义务、审理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由审判长王明快、审判员刘远高、陪审员王选新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01月13日上午08时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彭高学: 本院受理代云进、蒋贤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和义务、审理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7日15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查永胜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龚明江: 本院受理郑智桂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黔义民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顶效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正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召友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张正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邓召友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58667元;驳回原告邓召友对被告张正才的其余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黔义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汪群燕: 本院受理原告罗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黔义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水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韦艳: 本院受理原告李光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黔义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马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显英: 本院受理原告邹兴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黔义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永兴富锰渣厂、章丽莉: 本院受理陈朝喜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黔义民初字第01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顶效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董元祥: 本院受理原告宋嗣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七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一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兴义市礼忠铁合金厂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黔义民商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贵州一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贵州省兴义市礼忠铁合金厂支付处理委托事务所得款4522300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克高: 本院受理马召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黔义民初字第0331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兴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兴义市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桔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市天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李银富、潘国贤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黔义民初字第03319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兴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兴义市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5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桔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银红: 本院受理张国萍、陈启祥诉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案,即(2015)黔义民初字第03196号、第0319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兴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兴义市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桔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钟邦霞: 本院受理韦延兴、岑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即(2015)黔义民初字第03253号、第0325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黔义民保字第00009号、第0001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兴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兴义市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桔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周汉武: 本院受理张华琴诉你与毛婷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黔义民初字第03202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兴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兴义市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桔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兴义市天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贵州顶效开发区金稻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黔义民初字第03317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兴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兴义市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5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桔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基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佐敏、张华华、张祥诉被告兴仁县人民政府、兴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其他一案,原告周佐敏、张华华、张祥诉请一、撤销仁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003427号房屋所有权证,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法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兴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彭军远: 本院受理原告宋德银诉你归还其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玉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祥红,人民陪审员陈露云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月25日下午14时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不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钱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忠青诉被告钱小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龙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朱庆: 本院受理原告郑明会诉被告朱庆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龙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林维红: 本院受理原告董焕文诉被告林维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龙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黄源: 本院受理原告陈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之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绍勇: 本院受理吴李豪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仁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侯中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胡艳、徐小春诉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张善静、王发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普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赔偿原告李丽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35748.67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赔偿原告胡艳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16472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赔偿原告徐小春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13619.80元;四、被告张善静、王发英、侯中成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15元,由被告张善静、王发英承担1130.5元,被告侯中成承担484.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 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 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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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2015 10:12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