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纪委公布违反党纪党规典型案例 14人被处分

15.04.2015  11:30

    昨日,记者从贵州省纪委监察厅网站获悉,省纪委宣传部和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收集了近年来违反党纪党规的典型案例,在媒体上刊发。

    2014年10月21日,省2014年度人口计生目标考核主体指标抽样调查第17组一行10人赴湄潭县湄江镇开展入户调查,调查组王兴龙、金莉萍、王绪德等10人分别收受湄江镇2000元红包;2014年10月28日,2014年度全省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专项检查第一组一行5人到湄潭县湄江镇开展检查开作,检查结束后,湄江镇送给检查组每人价值440元的茶叶。以上行为均属于违规使用公款、违规收送礼金礼品性质。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决定分别给予2014年度人口计生目标考核主体指标抽样调查第17组的王兴龙、金莉萍、王绪德等10位同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行政警告等处分;给予2014年度全省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专项检查第一组组长梁祖军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湄江镇原党委书记王琪党内警告,原镇长王晓东行政记过,分管计生工作副镇长文正康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黔清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4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14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