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取消和停止办理6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贵州省教育厅公告〔2016〕1号)

17.03.2016  20:10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厅〔2016〕1号),国务院取消了“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省域范围内跨地区举办中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审批”、“港澳台本科在读学生转读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的审批”、“对教育部实施的高等学校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审批的初审”等6项中央指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的教育类审批事项。为坚决贯彻国务院决定,做好上述6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发布之日起,贵州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和办理“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事项。      二、自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发布之日起,贵州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和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教育网站和网校审”、“省域范围内跨地区举办中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审批”、“港澳台本科在读学生转读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的审批”、“对教育部实施的高等学校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审批的初审”等5项行政审批事项。      三、因“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体制,该审批项目取消后,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及各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发〔2016〕9号”文件要求依法予以取消并停止办理审批事宜。      四、2015年5月28日印发的《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权限内教育类网站建设及域名变更前置审批服务的通知》(黔教法发〔2015〕132号)自本公告之日起同时废止。该文件废止后,各地不得再依据该文件开展行政管理活动。        贵州省教育厅      2016年3月16日                                                       (责任编辑:gzsedu_ym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