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大斌诉被告张国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夏义庭: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南明美佳沙发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公告
潘全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安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冗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细汗:
本院受理原告王如定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册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小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范朝俊、冯权敏:
本院受理梁忠孝、骆礼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桔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菊、许起松: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菊、许起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菊、许起松下落不明,现依法向王菊、许起松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乌沙法庭坪东办案点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雷绍琼:
本院受理原告程国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黔义民初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仓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胡流双:
本院受理原告梁龙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田茂林、赵立忠:
本院受理原告曹福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周昌林:
本院受理原告余诗微诉你与杨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郑屯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韦艳: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明辉: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富莲:
本院受理原告尹金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4年11月12日在本院威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兴英:
本院受理原告代青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14年11月17日下午15时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艳波:
本院受理原告蒋文政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马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罗江云: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诉被告张照莲、罗江云、贵州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黔义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兴义市金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王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兴义市鑫利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和平、兴义市金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杨家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1月13日上午8时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常燕萍:
本院受理原告尚德香诉被告常燕萍、蒋泽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1月12日上午8时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赵素极:
本院受理原告蒋立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郑屯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启政宣告票据无效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出票人黔西南州荣盛源乾混凝土有限公司、账号为2882010001201100053195、承兑协议号为兴农商银承(2014)第154号、票面金额为人民币97677元、票据号码为3140005123010498、收款人为贵州荣盛(集团)建材有限公司、背书人为贵州荣盛(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黔义民催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李启政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恩艳、陶金明、丁国友:
本院受理原告曹福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恩艳、陶金明、邱兴睿:
本院受理原告曹福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恩艳、陶金明、邱兴睿:
本院受理原告陈良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