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启动 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省食药监局了解到,我省启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要求同一化妆品生产场所,只允许申办一个许可证。
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在2013年10月11日前取得“原许可证”的企业,目前在有效期内的,为保证按期完成换证,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换证。在2013年10月11日后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可自2016年3月31日起,向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省局组织对企业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因兼并、重组、联合等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待其兼并、重组、联合等工作完成后,向省食药监局提出其重新开办申请并注销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同时,同一化妆品生产场所,只允许申办一个《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得重复申办。同一个企业在不同场所申办分厂,按照新申办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程序办理,在原证上增加新厂区地址;如分厂为独立法人,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换证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原来发放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仍未换领新证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废止,严禁从事化妆品生产。
而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
(本报记者 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