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21.03.2017  21:33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用10年左右时间,在全省普遍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据悉,为有序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用10年左右时间,在全省普遍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另外,意见提出各市(州)至少选择2个县(市、区、特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典型培育,未列入典型培育的各县(市、区、特区)至少选择2个乡(镇)开展县级典型培育,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以分别选择3至4个县(市、区、特区)、乡(镇)开展典型培育,用3至5年时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为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借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同时,该意见还提出了任务,我省要不断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即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 多渠道筹集资金,整合实施水利、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扶贫、烟草等部门涉及的农田水利项目,加快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配套改造建设,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

  另外,还要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确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刘朝芳 记者 杨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