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职工:痛经或可休假 更年期可申请换岗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变相对女职工提高“门槛”;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加班、上夜班;女职工痛经可以申请病假,女职工更年期可以申请换岗……《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式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对女职工在求职、怀孕、哺乳期、更年期等不同时期可能遇到的问题都有细致规定,部分条款可谓相当“贴心”、“暖心”。
孕早期、孕晚期不安排加班
意见稿对女职工孕期待遇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规定: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准妈妈”,单位不安排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考虑到这个时期的“准妈妈”需要多休息,意见稿规定,单位应该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安排休息1小时,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需3个月以上的,休息期间,应当发给不低于其原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单位应提供哺乳室
意见稿规定女职工休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单位,应该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孕妇休息室,为女职工哺乳婴儿提供哺乳室。 ”
痛经可以请病假
意见稿还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安排。女职工申请休病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特殊劳动保护卫生费。
《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者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除特殊工种 不得拒招女性
根据意见稿,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