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2·27”公交车放火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苏大华死刑
15.04.2015 23:09
本文来源: 新华
新华网贵州频道4月15日电(记者闫起磊)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2·27”贵阳公交车放火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苏大华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苏大华因家庭矛盾纠纷,迁怒于社会,产生在公交车上放火的恶念。2014年2月27日上午,苏大华购买白色塑料桶,加注汽油,并装进其事先准备的红色口袋后,乘坐牌照为贵AU3176的贵阳市237路公交车。当天中午12时许,公交车行驶至金阳南路野鸭小学附近路段时,苏大华在公交车后门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公交车起火剧烈燃烧,造成车上6名乘客死亡,30余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烧毁。苏大华在放火过程中亦被烧伤,后翻窗逃离。
庭审中,被告人苏大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贵阳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大华目无法纪,无视公共安全,因个人家庭矛盾而迁怒社会,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致使公交车上的6名乘客死亡、3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完全烧毁,其主观恶意极大,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苏大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苏大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苏大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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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2015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