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居洗脚水牵出特大毒案 警方端毒窝抓获12人

04.01.2015  12:59

               

2014年6月30日凌晨,隆昌“6·24”制造、贩卖毒品案专案组展开收网行动,分别在隆昌、泸县、荣昌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12人,查获大量制毒工具、材料。其中,隆昌籍男子古某某在明知麻黄碱系制毒物品的情况下,仍非法购买、生产和销售。近日,被告人古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警方铁拳捣毒窝

2014年5月上旬,隆昌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在工作中获知一条重要信息:有人在隆昌县城周边,隐蔽在阴暗角落制造毒品。此后,禁毒缉毒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围绕相关线索,以准确锁定嫌疑人为重点,秘密展开了缜密的侦控。

经过隆昌禁毒民警先期艰辛排查,隆昌县公安局在案情轮廓凸显并掌握了大量线索后,立即将相关案情向市公安局作了详细汇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在反复研究案情后,立即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洪林任组长,禁毒支队支队长张成庚、隆昌县公安局局长钟诚任副组长,隆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专案组,全面负责案件侦破的组织、决策和指挥。

这一天是2014年6月24日,案件代号被命名为“6·24”制造、贩卖毒品案。鉴于案情特别重大,隆昌“6·24”制造、贩卖毒品案被逐级上报。很快,该案被国家公安部列为目标案件进行督办。

经过一个多月精心侦查和艰苦鏖战,专案组于2014年6月29日展开收网行动。

当晚,数十名荷枪实弹的缉毒民警、刑警、特警、巡警以及派出所民警,在专案组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并在泸县警方的全力支持配合下,兵分三路(隆昌、泸县、荣昌)展开突击行动:

6月30日凌晨1时许,第一行动小组成功在泸县福集镇建设街一出租房内,将正在制造毒品冰毒的两名嫌疑人抓获,现场缴获各类毒品及制毒原料4.9公斤及抽滤瓶、量杯、温度计、搅拌棒等大量制毒工具;第二行动小组在隆昌县金鹅镇兴隆路某出租房抓获数名涉毒嫌疑人,当场缴获用于制造毒品冰毒的麻黄素2.7公斤;第三行动小组在隆昌县金鹅镇光复村7组曹某家中,将正在制造麻黄碱的被告人古某某等人抓获,当场缴获麻黄草1.5吨、麻黄草熬制的液体及其他可疑液体286.8公斤。

至7月1日,全案共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12人,查获各类成品、半成品毒品240.6公斤、麻黄草等制毒原料2.7吨,缴获涉毒车辆1台、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5发及大量制毒工具、材料。

内查外调见端倪

在侦办隆昌“6·24”制造、贩卖毒品案件中,侦查人员紧紧围绕相关线索,以固定证据为重点,对涉案嫌疑人古某某展开了调查。

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办案民警发现古某某等人系从成都购买回大量制毒原料麻黄草,继而打着制造“洗脚水”的幌子,躲藏在隐蔽之处制造麻黄碱,最后将制成的麻黄碱转卖给他人制造毒品,是隆昌“6·24”制造、贩卖毒品案件中的重要环节。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古某某(41岁,隆昌县石碾镇人)将其在自己家中生产的1公斤左右麻黄碱,加上自己向巫某某购买的1公斤左右麻黄碱,于2014年3月份卖给了成都一个外号叫“高娃”(在逃)的男子;2014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古某某再次向巫某某购买了1公斤左右的麻黄碱转卖给他人;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古某某伙同曹某某(另处)在隆昌县金鹅镇光复村7组曹某(另处)家中制造麻黄碱准备出售给他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用于制造麻黄碱的23.8公斤透明可疑液体,130公斤黄色可疑液体以及133公斤黄红色可疑液体。

涉毒犯罪被判刑

公安机关在查清古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犯罪事实后,于9月23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进一步审查查明古某某相关犯罪事实后,于2014年10月16日,以被告人古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明知麻黄碱系制毒物品而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六条第五款“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属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古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