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渣车交通事故碾死人 险变涉嫌故意杀人罪
运渣车司机杨明(化名)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赵雨欣) 运渣车司机杨明(化名)驾驶运渣车行驶至成都洞子口乡踏水村,在一工地乱倒渣土随后离开,期间将看守工地的刘光云碾压致死。23小时后,司机杨明到公安机关自首。
杨明曾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且该案当时成为成都首例运渣车酿事故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的案件。但经查明后,杨明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牛区检察院提起诉讼。
2014年7月28日,金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以杨明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庭审: 杨明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 法院判决其犯交通肇事罪
7月28日,金牛区人民法院对运渣车事故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批捕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庭审焦点围绕:杨明的行为是涉嫌故意杀人罪还是涉嫌交通肇事罪展开。
杨明曾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但此次审理,却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和判决,这是为什么呢?带着疑问,本网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5组证据,其中一组为司法实验鉴定。据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秦宗龙介绍介绍,故意杀人罪需要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为调查清楚杨明是否属于主观故意,司法机关进行了几组实验。“用了与事故车辆同车型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了同样多的建渣,在同样的时间进行模拟实验。实验证明,事故车噪声过大,驾驶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听不到外界呼喊的可能,其次,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视觉盲区等现象。”随后,秦宗龙表示,多组证据表明,杨明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充分。
同时,杨明的辩护律师表示,有证人证言称:杨明在倒建渣时,是能听到有人在呼喊和阻拦的。但“这名证人的证言,前后3次在的证词都不一致”该辩护律师说。杨明则在庭上说:“当时我没打开车灯,我知道随意倾倒建渣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没敢开灯,周围环境我也没仔细观察,车的发动机声音大,根本没听到有人呼叫阻拦”。
最终,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杨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家属:死者家属哭诉“判的太轻” 杨明多次认错表示愿意赔偿
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杨明作出判决时,杨明当庭表示,“我愿意对他们(死者家属)作出赔偿,我的行为让两个家庭都受到了很大的伤害,我真的错了,这是我万万没想到的。”同时,杨明表示,“我服从判决”。
记者注意到,在庭审中途休庭等待判决的5分钟,杨明回头反复叮嘱前来旁听的家人,“妈,你要照顾好自己。”、“我好后悔,从来没想过自己会犯法……”
同时,对于判决结果,死者的家属表示,“我们不服判决,判的太轻了。”对于是否会提出上诉,死者家属并没有正面回答记者。
对此,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秦宗龙表示,按照《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杨明被判处2年零6个月并不算轻。”
案件回顾:
2013年10月15日晚9点过,司机杨明(化名)驾驶一辆满载渣土的运渣车,在成彭立交附近的踏水村找到一处废弃工地后,关闭所有车灯,违规倾倒建渣,只是为了节省200元钱。不料运渣车噪声过大,惊动了看护工地的刘光云,着急的刘光云大声呼喊,并试图阻止杨明。
杨明驾车拐过一个急弯,刘光云被卷入车轮下,当场死亡。运渣车没有停留,径直驶离,停在了常去的停车场里。23小时后,杨明投案自首。随后,杨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该案当时成为成都首例运渣车酿事故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的案件。
2014年7月28日,金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以杨明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文中名字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