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将至 贵州省高院通报典型案例为您支招

14.03.2015  12:41

3·15”将至,省高院通报5起典型消费维权案例

这些消费纠纷,法院为您支招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五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据省高院民一庭赵君副庭长介绍,根据近三年来的统计,全国法院年平均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12万件左右,贵州省法院年平均审理该类案件2800件左右,占总量的2.32%,最近三年,全省法院审结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达到60%以上。

   喜宴少上菜,酒店先降餐费后反悔

   法院建议:保留原始证据,拍下桌餐照片

  2014年,市民吴先生、陶女士为筹办婚宴,与美月酒店签订合同,确定菜单和服务项目等内容。婚宴结束后,吴先生发现,酒店少提供了一道主菜“松鼠桂鱼”及一道凉菜“开胃小凉菜”,事先约定由酒店提供的嘉宾签到本、花台等婚庆服务也没有及时提供。吴先生、陶女士认为酒店违反合同约定,涉嫌欺诈,要求赔偿。酒店则以工作人员交接不当,工作疏忽为由推脱。在消费者协会的参与下,经双方协商,酒店同意按每桌减少300元的标准来结算餐费,吴某支付了全部餐费,酒店向吴某开具了发票。事后,美月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吴先生、陶女士按原合同支付所欠餐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吴先生、陶女士与美月酒店就婚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认定有效。第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酒店的义务,应按照菜单上菜,但酒店未按约履行,少上两道菜,相关婚庆服务也未及时提供,违反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后按每桌少收300元的标准结算餐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了对原合同的修改,双方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消费者支付餐费以及酒店出具发票的行为,使新合同履行完毕。酒店要求按照原合同履行的诉请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法院提示:消费者在预订婚宴时,应当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或者保留相关录音、录像,并对菜式、数量、价格、服务项目、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发生纠纷后,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如拍下桌餐的照片),便于在调解或者法院诉讼时提供。

   进口巧克力无中文标签,超市照价赔10倍

   法院建议:小心选择经销商和进口食品

  2014年7月30日,铜仁市民李先生到锦江上海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购买进口食品费列罗16粒装巧克力8盒、榛果威化巧克力8盒、罗曼天使-梅乐2011红酒22瓶,共支付价款3470.40元。涉案食品上均没有中文标签。次日,李先生以他在锦江华联处购买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为由向工商部门投诉。

  随后向铜仁市碧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锦江华联退还其购物款、支付购物款10倍的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在一审中,锦江华联向李先生提供了榛果威化巧克力和红酒的中文标签及说明书。法院判决,由锦江华联退还李先生购买费列罗16粒装巧克力8盒的购物款510.40元,并支付该购物款10倍的赔偿金5104元。

  法院提示:进口食品中也有许多出口转内销的产品。为此,消费者要睁大眼睛,审慎选择经销商和进口食品。特别要关注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上面是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如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不齐备,建议不要购买。

   客人使用热水器触电,旅社赔4万多

   法院建议:消费者应分清“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冯先生是袁女士经营的静秀招待所的登记负责人。2013年2月4日零时许,苏先生入住招待所,在招待所公用卫生间用热水器放水洗脚时不慎触电,致其左侧胸壁受电击伤和右手部、左前臂受电击伤。随后,苏先生以住宿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店主袁、冯两人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由袁、冯两人共同赔偿苏先生各种损失共计45115.56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苏先生在招待所使用的热水器系史麦斯(中山)卫厨有限公司生产的史麦斯牌热水器,这款热水器是吴先生所销售并负责安装。袁、冯两人在苏先生受伤后,未对该热水器进行过检测鉴定和维修,并一直正常使用该热水器至今。袁、冯为弥补因向苏先生支付赔偿款所受到的损失,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热水器销售商吴先生、生产商史麦斯公司赔偿其损失45783.56元。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袁、冯二人向吴先生、史麦斯公司主张产品质量责任,应当对涉案热水器存在缺陷或者质量问题、其遭受的损失、其损失与涉案热水器存在缺陷或者质量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二,袁、冯两人提交的苏先生受伤生效的判决书,虽然能认定袁、冯两人因苏先生在招待所受伤而赔偿苏先生各项损失45115.56元,但该判决书确认,袁、冯赔偿苏先生的依据并不是涉案热水器存在缺陷,而是二人作为旅店经营者对旅客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并不能依据该判决书认定涉案热水器存在缺陷,该判决书不能成为涉案热水器存在缺陷或者质量问题的证据。本案中,由于袁、冯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法院依法驳回袁、冯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示:在“苏诉袁、冯住宿合同纠纷案”中,苏先生依据住宿合同向袁、冯主张合同责任而非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只要证明有损害,合同相对方就要承担合同责任。若苏先生主张侵权责任,则须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的证明对于消费者而言较为困难。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