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拟修正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20.09.2014  11:57

 贵州省拟修正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固定罚款标准 重罚超速超载

    一辆货车在贵阳市观山路大关高架桥上调头,导致后续车辆堵塞。吴东俊摄

    9月19日,记者从相关会议上获悉,贵州省将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进行修正,此次拟对七个大项中的部分罚款规定进行修正,主要涉及对公安部123号令和124号令出台后新增的交通违法罚款标准的固定,以及针对大中型客货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超速、超载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重处罚的罚款细化。

     罚款标准从低或居中

    9月19日下午,省人大召开“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会”邀请安监、运管、公交、社区、出租车司机、私家车主等部门和基层交通参与者就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听取意见)。

    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郑荣介绍,此次修正是针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的修正案,只是修正部分,而不是全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只涉及罚款,不涉及记分。在拟定修正案(草案)时,考虑到贵州欠发达的实际,结合百姓经济承受能力,拟调整的罚款规定,都是在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按照从低和居中的原则来拟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调整和新增的交通违法处罚规定罚款主要分两档,一档是20元至200元,另一档是200元至500元。20元至200元罚款档次的拟居中,如修正案(草案)中提到,拟在第十六条中增加“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以100元罚款”作为第十四项;而200元到500元档次的则从低,基本卡在200元。

    此外,针对之前管理中发现,大中型客货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超速、超载两种违法行为非常危险,客货车事故大多都是超速引起,发生事故后果严重,为预防重特大事故,修正案(草案)中拟对两种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加重处罚,针对大中型客货车辆等重点车辆加强管理。修正案(草案)中拟定,第二十条将第八项修改为:“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处以1000元罚款;其他车辆处以5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内容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以500元罚款;超过30%以上的,处以1000元罚款。”修正案(草案)中对这两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略微增加,相对于2000元的罚款规定上限,拟罚款1000元仍属于居中。

    而以前车辆超速50%以上都是罚款500元,修正案(草案)中拟修改为“普通车辆还是罚款500元”,对这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进行了细化,拟加重对大中型客货车辆等重点车辆的罚款处罚。

     多名代表建议重处严重违法

    “对大中型客货车辆超速、超载行为应该零容忍。”第二个发表意见的一名出租车司机表示,他赞成修正案(草案)中对罚款规定的调整,同时他提出鉴于大中型客货车辆超速、超载违法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有必要加重对大中型客货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这两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

    此外,参加会议的多名私家车主也表达同样的意见,甚至有参会代表提出,修正案(草案)中对两种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还是过低,应按照罚款规定的上限2000元来进行处罚。

    来自省安监局的参会代表表示,高速公路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高发区,建议涉及高速公路的交通违法行为都按罚款规定上限来执行。

    据了解,征求意见后,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草案)还将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讨论审议,通过后才能正式执行。(曹源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