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建通[2014]470号

30.09.2014  19:55

关于建立贵州省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通报和问责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从源头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省安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通报和问责制度的通知》(黔安办〔2014〕33号),经研究,我厅决定建立贵州省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简称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通报等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黔建建通〔2009〕35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91号)的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格执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销号制度和报告制度。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建建发〔2012〕33号)要求,严格执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通报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通报和问责制度》(黔安办〔2014〕33号)要求,每月通报辖区内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要每月通过本地政府网站、本部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责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一)未按规定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或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时限消除且未说明原因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将本辖区内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报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

(三)未按要求督促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存在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

(四)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消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处罚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整改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

(一)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建筑法》第71条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第66条予以处罚。

(三)对建筑安全事故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10条,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提出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四)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质〔2014〕123号)予以记分。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上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重大安全隐患情况、挂牌督办情况、整改情况、通报情况、问责情况、对隐患责任单位处理情况以及《贵州省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登记表》上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联系人:王敬,传真:0851-5360058,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贵州省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登记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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