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判决 双方满意 三亲高兴

28.07.2016  14:02

               

  新闻提要 :民谚常说“做天难做四月天,蚕要温和麦要寒;判案难合两方意,赢家欢喜输家烦”。时下法院判决难,难就难在:胜诉一方高兴,败诉一方难满意。但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却迎难而上,努力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以服判息诉案结事好双方满意为追求目标,于是出现了这样一幕:

  “感谢你们法官判决后又来开导我。我确实应该考虑到,我已出嫁,户口也迁出娘家了,不应该又到娘家去争要土地利益,何况嫂嫂在我娘家千辛万苦地操持,守寡后还把侄儿侄女拉扯大,很不容易。所以我服从法院的判决,还感谢法院帮我同娘家实现了和解!”面对法官的案后回访,浪洞镇浪洞村农妇唐某菊感慨说。

唐某菊娘家在纸房乡天马村六组。1980年天马村土地承包到户,她与父亲唐某民、母亲陈某珍、弟唐某富、弟唐某军一起承包了田土,1984年结婚后户口迁到浪洞乡浪洞村。30多年间,她原在娘家的承包地一直由父母和两个弟弟耕种管理,父母和两个弟弟病故后,土地即由嫂嫂翁某莲耕种。去年国家修公路征用唐家承包地,补偿了71824元;另一宗田土由政府协调给白某某家作宅基地,白某某给付唐家130180元。两项补偿合计202004元。 

唐某菊认为,她作为土地承包人之一,应分享唐家土地补偿款,“但娘家人就是不给”,于是唐某菊就将嫂嫂翁某莲和高中刚毕业的侄儿小唐,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土地款404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县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到双方所在地作了细致调查,并两次组织调解未果,便于20天内开庭审理。庭上,身为被告的嫂嫂翁某莲辨称:她于1994年与唐某富结婚,1998年遇上第二轮土地承包,是按当时家庭户的人口承包的,而原告户口已迁出并没分得土地,当然不该得这笔钱。她还陈述说,丈夫和公公唐某民、婆婆陈某珍多年生病,均由她独自照护,里里外外一把手,又要耕田又要养育小孩,维持家庭受尽艰辛,还欠下一大笔债务;得到补偿款后,她用于还债和小孩上学。村民唐某林出具证言,证实翁的公婆及夫弟去世后,承包土地本要退给村民小组,但因当时要交公余粮而无人接收,即由翁耕种管理至今。

翁某莲两个不满18岁的儿女看到姑妈与母亲在法庭上冷言诉辩,泣不成声地一再央告说,“求求姑妈不要告我妈了,妈妈盘养我们好苦好苦啊!”感动得旁听的乡亲,一个个潸然泪下。

法庭审理查明,原告唐某菊1984年出嫁后,将户口迁至浪洞村四组冉某某家户口簿上,脱离了其父唐某民的家庭户,进入了冉某某的家庭户,成了新户的家庭成员,从此未对原承包地耕种管理。同样,翁某莲于1994年与唐某富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把户口迁至原唐某民的家庭户,成为其家庭成员的一份子,并与唐某富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合议庭认为,原告唐某菊现已不是原娘家所在村的村民,也不是原唐某民户的家庭成员,而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作为娘家的家庭户人口承包土地,唐某菊现在身为浪洞村村民和冉某某的家庭成员,要求到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有鉴于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菊所有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案件受理费810元。

送达判决书时,法官又请来寨老协助,对当事双方耐心开导,嫂嫂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将810元钱交给姑妈唐某菊。唐某菊终于被亲情打动,当即表示息诉说,“法官判得在理,乡亲讲得在情,我不上诉!”对于法院的判决,原告的两个亲妹妹和一个堂弟也满意地说,“法院这样处理,既公道又合民情,让我们一大家子找回亲情,重新回到一团和气!”据了解,原告现在已经和被告及被告的妹妹和堂弟和好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