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侵占688万元公司财产犯罪嫌疑人上诉后改判减刑两年

18.09.2014  03:09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原会计、出纳吴某侵占公司财产688.57万元,一审获刑14年后不服上诉。昨日,兰州中院公布终审判决,吴某职务侵占罪名不变,刑期变为12年有期徒刑。

2013年初,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审计账目时发现,该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吴某所做账目有诸多纰漏。2013年3月19日,身为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出纳的吴某在他人的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自己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该案经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后认定,2009年7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吴某在担任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兰州市安宁区华信小额贷款公司会计、出纳期间,采取自设企业账户、截留公司资金、虚假贷款、篡改该公司账目和会计凭证、做假账等手段,侵占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财产共计688.57万元。作案后,赃款全部挥霍。

法院认为吴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吴某虽在犯罪后主动投案,但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对其自首情节不予认定。据此,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吴某认为自己存在自首情节,一审宣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兰州中院在综合案件全部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吴某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对上诉人的自首情节因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对上诉人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

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