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29.12.2016  15:3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办理、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在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监护人凭居民身份证、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对家庭经济困难(低保、残疾、扶贫对象等贫困户)的无户口人员,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专门医院进行亲子鉴定,所需费用实行减免或医保报销。无户口人员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或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因父母或直系监护人死亡、失踪、服刑等原因无法取得亲子鉴定证明的,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落户。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无户口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由该机构凭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说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在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登记被抚养人户口。

(五)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六)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

(八)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九)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的流浪乞讨人员。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转安置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收留情况和办理落户意见函,公安机关在当地民政部门集体户口簿上登记滞留人员户口。

(十)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在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确实无法核实或核实后认为事实不清的,公安派出所建立《疑难户口登记簿》,如实填写核实情况,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细化措施,明确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省级公安机关要升级完善省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和《疑难户口登记簿》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并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四)做好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省公安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