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摆摊提供黄片下载1部1元 挣5元被判刑5年

05.12.2015  07:26

90后李某在广州街头搭起一个电脑下载摊位,下载淫秽视频。当他以一元一部的价格,帮路人下载淫秽视频至手机时,被警方抓获。近日,李某被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一判决重吗?法学专业人士进行了探讨。

电脑中存黄片7810部

李某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从外地到广州市花都区打工。从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13日期间,李某在花都区狮岭镇一家皮具厂楼下的电脑摊位 前,以1元/部的价格向他人提供淫秽视频下载服务。同年12月13日,李某以上述价格向男子曾某的手机存储卡内复制淫秽视频文件3个,被警员现场抓获。警 方当场起获电脑主机1台、淫秽影片目录6本,及李某当日的非法收益5元。

检察机关称,经鉴定,警方起获的电脑主机硬盘中一共存储淫秽影片7810部。检方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李某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花都区法院以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罚款七千元,收缴电脑主机与目录。

法院称判5年已“从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条关于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表述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花都区法院认为,当数量(数额)达到相关条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就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本案中,李某电脑硬盘共发现了淫秽影片 7810部,远远超过了五倍,依法应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来判罚。再者,5元的非法收入只是当天被收缴的金额,不能断 定被告从中获利总数,因此五年的量刑结果,已经是从轻判处。

量刑是否过重?

李某一案,获利5元判刑5年的量刑是否过重?在法学界引起了一些探讨。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新强律师:首先,对这种犯罪进行处罚和打击是应该的。但是,在打击的时候应当罚当其罪,注意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以电脑存储 的数量作为量刑依据,应该以贩卖传播的情况作为量刑依据。很多人电脑里有那些东西,但是自己下载来看,没有传播、牟利或者公映,不能构成犯罪。如果按照盈 利金额作为量刑依据,这种犯罪牟利的金额要到3万至5万以上才够得上情节严重。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宁:嫌疑人李某不构成犯罪。在这个网络空前发达的年代,复制影像视频(包括淫秽视频)基本是懂得使用网络的人都可以做 到的一件小事,这一行为没难度,反而有一定的普遍性。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刑法》对于该罪的规定未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与现实形成了脱节,单以复制淫秽 视频的数量是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要以牟利所得作为定罪依据。李某牟利所得只有五元,应当适用《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 为,不认为是犯罪。即使要认定为犯罪,也不能因为其硬盘里有淫秽影片7810部,就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律规定的数量单位为张(指多少张光盘),不是 部(指多少部视频),现有的市场产品,最大容量的光盘每张32G,而一些网络传播的淫秽视频片段则非常小,不能以现有部数单位偷换成张数单位直接套用。

李某一案审判程序存在错误,应当重审。判决中说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但判决结果却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此案使用简易程序,减少了一些重要的庭审环节,可能会影响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