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将在17个市县区开展试点医疗精准扶贫11类人

19.06.2015  12:36

   超额医疗费,大病保险按比例报销;部分救助对象,还可百分百报销

   核心提示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方案》及工作实施细则,计划通过“三重医疗保障”,率先在贵州省17个市县区开展试点,遏制和减少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

  贵州省计划在方案的主要实施阶段(2015年7月1日-2016年4月30日),完成救助保障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公示。

   11类贫困人群

   可享精准扶贫

  试点地区分别为毕节市、贵安新区、息烽县、务川县、道真县、六枝特区、紫云县、关岭县、沿河县、玉屏县、榕江县、从江县、长顺县、三都县、望谟县、册亨县、晴隆县。

  政策覆盖11类贫困人群:(一)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二)特困供养人员;(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四)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五)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六)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七)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八)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九)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十)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即时结报“一站式”

   资金兑付“一卡通”

  试点地方政府要打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经办服务渠道,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

  对已认定的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在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政策待遇及补偿资金等情况初审后,打印补偿结算单据交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即完成即时结报。

  对尚未认对、尚未认定的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已经发生医疗费用的,不实行即时结报。由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认定,并在2个月内完成审核报销补偿程序。

   减少因病致贫

   三重医疗保障

  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已经发生医疗费用的,由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认定,并在2个月内完成审核报销补偿程序。

  -第一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小病都能报

  基本医疗保险作为第一重保障,分为门诊统筹补偿、住院补偿及重大疾病补偿三种补偿方式。

  门诊统筹报销封顶线不得低于400元/人/年;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含慢性病门诊)报销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人/年。

  在住院补偿上,省内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标准为:乡级80-90%,县级70-80%,市级60-70%,省级50-60%。

  在重大疾病补偿上,包括儿童两病(先心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在内的24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实际补偿比例应达到病种限定费用的80%。

  -第二重超额医疗费,可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报销

  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合(保)人员购买大病保险,是第二重保障。对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可由大病保险来按比例报销。

  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人均筹资总额的5%,对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大病人群,实行分段累加补偿,使大病保险保障度在第一层次的基础上再提高10%左右。

  -第三重部分救助对象医疗费可百分百报销

  计生医疗扶助政策及民政医疗救助政策均属于第三重保障。

  在计生医疗扶助政策上,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参合(保)成员,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

  1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各不同。对于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民政医疗救助等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达到100%。(杨璇、杨皓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