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穿透“导管”公司 追缴亿元税款
刘霜 颜红宇 朱泓 王寅 本报记者 周挺
1条不起眼的网上信息,1次“正常”的境外股权转让,4家“普通”的关联企业,这背后,竟是企业利用境外控股公司转让中国境内应税财产,规避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近日,贵阳市国税局历时1年,办结该省迄今为止金额最大的反避税案件,入库税款1.44亿元。
I 交易信息
注册资本7万元but股权转让50亿元
2015年12月10日,贵阳市某区国税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其所辖的贵阳X公司所做广告中,公司名称发生了变化,但其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均无变更。
税务人员上网查询,发现了一条与贵阳X公司相关的境外股权交易信息:贵阳X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X(HK)公司已将其持有的S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Y公司。S公司和Y公司的注册地都是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简称BVI)。
职业敏感让税务人员立即将此风险信息上报给了贵阳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办公室。
贵阳市国税局国际办要求贵阳X公司提供其上层控股公司股权转让交易信息及相关财务报表。他们分析财务报表发现,S公司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仅有7万元,股权转让成交价格却高达50多亿元。S公司100%控股的G公司是贵阳X公司的全资持有者。“由此我们判断,此次发生在境外的股权转让价值很有可能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财产,存在避税嫌疑,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参加此次案件调查的税务人员小颜回忆道。
II
两家公司
无工作人员and无实质商业行为
鉴于上述疑点,2016年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国税局迅速组织成立专案组。
专案组约谈了贵阳X公司负责人,分析其关联企业S公司和G公司交易信息、财务报表和各年度经营情况。他们初步查明,G公司注册地在香港,注册资本仅为1元港币,是S公司的全资子公司。S公司和G公司常年无工作人员及实质商业行为。专案组认为,S公司和G公司均有“导管”公司的嫌疑,X(HK)公司很可能通过对S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将原本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应税财产的行为变为在境外间接转让,利用BVI避税地规避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
掌握了以上信息后,专案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S公司股权转让一事立案调查。
III
各执一词
有合理商业目的or无积极经营行为
专案组的调查惊动了S公司的母公司X(HK)公司,他们聘请了某全球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接洽。
企业方提出,此次股权转让发生在中国境外,标的物S公司也设立在中国境外,无需在中国缴纳任何税收。他们认为,X(HK)公司设立S公司和G公司,是为了履行境外融资功能,具有充足的商业目的,并非为了规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因此,税务机关将S公司与G公司认定为“导管”公司缺乏实际依据。
如何界定企业的商业目的是否合理?这次交易在中国境内该不该承担纳税义务?
专案组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发现X(HK)公司转让S公司取得的收益,与S公司和G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生产经营状况、收入和现金流都明显不匹配。
调查人员分析了S公司、G公司和贵阳X公司2013年-2014年财务报告,证实S公司与G公司除了间接和直接持有贵阳X公司的股权外,没有其他不动产、无形资产、存货和设备等有价值的资产,S公司的股权价值99%以上来自贵阳X公司。S公司与G公司均无积极经营行为,其中,G公司2013年和2014年分别向银行贷款5亿元港币和3.55亿元港币给贵阳X公司,融资比例仅占G公司年度总债权的10.85%和7.7%,两笔贷款均由X(HK)公司提供担保,G公司承担的风险极其有限。
2013年和2014年,S公司没有收入,G公司的收入100%来自贵阳X公司的利息。
综合种种事实,再考虑到本次交易在BVI不需缴纳资本利得税或其他与财产转让有关的税收,税务机关认定,这次间接股权转让商业目的不合理。
IV
半年博弈
企业认可征税权so依法补税逾亿元
经过历时半年的反复调查取证、谈判博弈,2016年8月,专案组认定,本次交易完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情形”所列举的条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贵阳X公司的财产。专案组人员多次约谈企业授权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断与其电函邮件交流,最终说服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观点。企业方认可中国税务机关拥有对此次股权间接转让所得的征税权,同意就此次股权转让纳税。根据相关规定,X(HK)公司按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补缴预提所得税1.4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