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17.12.2015  17:04

贵州出版集团公司、各图书出版单位:

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精神。

总局牵头联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以进一步强化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提高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质量,规范中 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各单位收文后,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将办法主要精神贯彻落实到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工作各环节,规范出版,抓出成效。

二、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管理。

(一)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

我省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按照总局《关于贵州教育出版社等4家出版社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批复》(出版管字【2012】620)和我局《转发《关于贵州教育出版社等4家出版社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批复》的通知》(黔新出发【2012】12号)核定范围内开展相关科目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业务,我局对各出版单位申报的相关选题,严格审核把关,对于超出各出版单位资质范围的选题予以调整和撤销;

(二)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出版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出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三审三校”等出版环节职责,努力提高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整体质量;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买卖书号行为,我局加大对各种违法出版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行政责任。

(三)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三、进一步落实我省2015年“出版物质量提升年”专项活动各项工作,着力提高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质量。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范要求。

(二)各图书出版单位要以我省2015年“出版物质量提升年”专项活动开展为契机,按照“出版物质量提升年”专项活动统一部署,认真完成第二阶段的自检自查工作,着重从选题审核、成书质量检查、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自查,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管理机制,强化制度执行力度。我局要加大对本省区域内出版发行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提升我省出版业质量意识和出版物质量水平。

四、省内各图书出版单位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等业务活动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存在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附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