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丹青出席贵州省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

01.06.2015  23:09

  

 

  5月18日下午,贵州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贵州省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情况,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谢丹青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有记者问,“社会保险制度将如何调整以适应户籍制度的变化?”谢丹青表示,我省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基本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后的需要。

  在参保方面,一是为配合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我省已于2014年6月下发了《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消除了两项居民养老保险在身份问题上的界限,做到了制度的统一。二是农业转移人口均可按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我省已建立较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医保制度已经覆盖城乡全体人群。当前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统一城乡户籍制度是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已取消户籍限制,农业转移人口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在居住地自愿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社会保险转移衔接方面,一是2014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4〕17号),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2010年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对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提出措施,使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各险种对全体参保人均按统一的规定计发相关待遇,并不以参保人户籍作区别对待。

  谢丹青表示,今后,将根据户籍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主动调整社会保险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险权益,为户籍制度改革做好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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