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修改 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7.05.2016  17:43

  (2016年5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郭 猛

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遵义市代表团刘志义等十五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省人大环资委办理。收到议案后,我委十分重视,认真组织了研讨,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周同志汇报,袁周副主任对议案办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指示。4月上旬,我委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对《条例》修改的意见。此后,我委及时与议案领衔人刘志义代表进行了沟通,听取了他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月10日,省人大环资委2016年第四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条例》于2005年施行以来,在指导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和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2010年虽然对《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但是,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对市容市貌、环境安全、执法监督、管理效果等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召开,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指导性文件,从国家层面不仅问诊把脉了当下的城市管理工作,而且明确了“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城市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和总体任务,其中不少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还提出,要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根据会议精神要求,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城市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进行修改的可能性很大。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刘志义等代表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的建议,是值得重视的。鉴于以上原因,我委建议,在充分吸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将《条例》修改纳入省人大常委会明年的立法调研计划,待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即进行修改,使修改的《条例》更准确地与上位法衔接,更全面地反映新形势下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新要求,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在《条例》还未修改出台前,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制定遵义市的地方性法规,指导和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和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