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家去世子女告继母分遗产 被告:他们没尽赡养义务

03.01.2016  15:21

徐邦达(1911.7.7-2012.2.23)

浙江海宁人与谢稚柳启功并称书画鉴定三大家是艺术史界的学术泰斗享誉海内外的书画鉴定家和著名的书画家他的一生贯穿于新中国的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于一九五三年重建故宫博物院书画馆

著名书画家及书画鉴定家徐邦达去世不久,为了遗留下来的价值2亿多元的书画珍藏等资产,两个儿子和外孙女将他的现任妻子滕芳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令房屋、银行存款及拍卖款均归被告所有,但滕芳需支付三原告补偿款各668.81万元,其中徐邦达珍藏的9副书画滕芳享有八分之五的份额,三原告各占八分之一的份额。

案情回顾 徐邦达去世 子女告继母分遗产

书画家及书画鉴定家徐邦达是故宫博物院研究员、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徐邦达有过两任妻子,他与第一任妻子陈斐云生育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1989年陈斐云去世。1990年,徐邦达与曾出演过电影《被爱情遗忘的角落》、《舞恋》等影片的中国老一辈话剧演员滕芳再婚,此后双方未再生育子女,也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012年2月23日,徐邦达在北京逝世,享年101岁。

徐邦达儿子徐德之、徐某、外孙女王某起诉称,徐邦达生前收藏了我国多幅古代及近现代珍贵的画作,2011年3月10日,北京保利艺术博物馆曾举办《百年光华徐邦达珍藏作品集艺术回顾展》,展出了徐邦达珍藏的多幅艺术品。

2011年6月3日和2011年11月5日,保利公司和中贸公司拍卖了徐邦达作品集收藏品28件及一幅“王时敏1647年作品仿各家山水册册页十开”,分别以7848.18万元和1.2075亿元的价格成交。

三原告称,徐邦达还留下了多处房产、多幅珍藏艺术品,以及拍卖所得款,均在继母滕芳手中,上述财产估算约2.4亿元,扣除滕芳与徐邦达夫妻共有财产1.2亿元之外,其余1.2亿元财产应作为徐邦达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庭审时,被告滕芳表示,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他们三人没有尽到过任何赡养义务,一直都是我和保姆对徐邦达进行照顾,他们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

庭审焦点

徐邦达生前名下登记有2套涉案房屋,为东城区工体北里某小区201号、202号房屋,这两套房屋是徐邦达2000年10月21日从故宫博物院购买。

结婚九年后,滕芳曾于1999年8月26日,购买了朝阳区某公寓4号楼7C号房屋,并付清购房款,但未办理产权过户。

2004年11月1日,滕芳购买朝阳区工人体育场西路的3C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诉讼官司中,滕芳将此房屋出售,收到购房款427万元。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四套房屋中徐邦达的份额属于遗产,并确认201号房屋价值400万元,202号房屋价值190万元,3C号房屋价值950万元,7C号房屋价值690万元。

由于滕芳在诉讼中将3C号房屋出售,故原告方主张按照950万元对该房屋中徐邦达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滕芳主张按照427万元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截至2012年2月15日,徐邦达名下余额为180.82元,2012年3月1日时,该账户存入工资23.45万元,余额共23.47万元。

截至2012年2月15日,滕芳名下余额为1250.74万元,滕芳于当日购买了1233万元的基金,卡内余额17.74万元,2012年3月7日,滕芳赎回基金1236.25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2013年2月28日和2012年3月28日,滕芳又从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两张银行卡。

诉讼中,原告方主张上述银行账户存款中徐邦达享有的份额属于遗产,并告知法庭,2010年1月21日至2012年3月16日,其中一张涉案的工行卡购买了共计1077.78万元的黄金,其中徐邦达享有的份额属于遗产。

但被告方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不同意将上述银行卡中的余额存款作为遗产分割。

徐邦达本人作品《黄山瀑》、张大千《昆明湖景》、慈禧款《寿桃》、王时敏《仿古山水册页》等16幅画作中,徐邦达享有的份额属于遗产。

同时徐邦达生前收藏的部分字画曾被滕芳交由保利与中贸两家拍卖公司拍卖,保利公司曾向滕芳支付4673.11万元拍卖款,并将未卖出的九幅画作退还滕芳。

保利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记载着保利公司支付滕芳拍卖价款4673.11万元,但称其中3000万滕芳应归还该公司。中贸公司与滕芳的委托人李某签订的《委托拍卖书》中载明,卖方提供“王时敏山水册页十开”。

滕芳对于拍卖公司出具的材料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上述拍卖款是她代别人收取。

原告称,中贸公司未将“王时敏山水册页十开”拍卖,后将画退给了滕芳的女儿。

法院判决

房产

四套涉案房产均为徐邦达、滕芳夫妇婚姻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二人各自享有一半的份额。

其中徐邦达先生享有的份额应认定为他的遗产,由法院根据涉案四套房屋的实际情况及价值在徐邦达先生子女、外孙女与配偶之间依法分割。

法院认可原被告对201、202、3C、7C号涉案房屋共同确认的价值,但就3C号房屋,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滕芳未经法院许可和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产的法定义务,且以远低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房屋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在客观上造成了该房屋中遗产份额价值的降低,故此,法院酌情减少滕芳对该房屋中遗产的继承份额。

银行存款

关于银行存款,应以徐邦达先生去世时与配偶名下的存款来确定遗产的份额,但法院审理后查明,滕芳名下有两张工行卡是在徐邦达去世后开户,故这两张卡中的存款不能认定为徐邦达的遗产。

徐邦达名下的银行账户虽然截至其去世时余额是180.82元,但在3月1日时存入了徐邦达生前的合法工资收入23.4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徐邦达的份额应认定为遗产。

徐邦达去世前,滕芳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内余额17.74万元,以及购买基金后赎回的1236.25万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邦达份额应认定为遗产。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滕芳名下千万元黄金,因没有提供黄金的现有证据及状况,故此法院不作处理,如以后查明,可另主张分割。

珍藏书画

关于拍卖款,法院查明,保利公司支付滕芳拍卖款4673.11万元,但其中有3000万元折抵了欠款,故认定滕芳收取的拍卖款为1673.11万元。

滕芳虽辩称是代人收取,但没有提供证据,综合相关证明,法院认定拍卖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徐邦达的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关于16幅画作,滕芳作为卖家,对徐邦达《黄山瀑》等9幅画作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滕芳与保利公司已取消拍卖交易,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足以证明9幅画作已退还给滕芳,故法院认定该9幅画作由滕芳持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邦达份额的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对于另外7幅画作,相关材料不能证明画作是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不支持原告分割该遗产的请求。

法院认为,徐邦达生前并未留下遗嘱,所以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就本案而言,原告三人与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了约定之外,配偶应先分财产的一半,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现有涉案三套房屋归滕芳所有,滕芳需支付三原告各300万元的房屋补偿款;徐邦达夫妻名下卡内存款归滕芳所有,被告需支付三原告补偿款各159.68万元;珍藏书画中确认其中9幅画作为原被告共有,被告享八分之五的份额,原告三人各享八分之一的份额,同时滕芳支付三原告拍卖补偿款各209.13万元。文/记者 唐宁 制图/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