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弃车悬崖逃避责罚

21.10.2015  16:14

               

 

9月30日晚21时30分许,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群众报案:一男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兴天加油站交叉路口处,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相撞,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驾车逃逸。次日,被撞行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警后,兴义交警立即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但该肇事摩托车无前号牌且后号牌模糊不清,肇事司机身份无法锁定。10月16日晚,该案件通过“兴义交警”微信公众平台对外发布。10月19日,经群众举报,肇事司机归案,该案成功告破。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微信通缉令”发布仅一小时便接到举报 信息发布仅一小时,就有热心群众打进电话进行举报。当晚,办案民警殷警官的电话就没有歇下来,不断接到群众举报。次日,该“微信通缉令”的阅读量达到两万余次,接到群众举报近20条。在对群众提供的信息进行筛选后,殷警官锁定4条有效信息。在对4位被举报人进行身份排查后,肇事者余某浮出水面。 耐心劝说  终归案 锁定嫌疑人身份后,殷警官与嫌疑人所在地派出所及嫌疑人亲属取得联系。为敦促犯罪嫌疑人尽早投案,民警对余某家属进行了耐心的劝说,并要求余某家属尽快与余某取得联系,并敦促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终于,犯罪嫌疑人余某于19日归案,并如实供认了肇事当天的情况。 高速行驶  违法超车  终酿祸端 从案发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余某驾驶摩托车速度极快,且违法从其前方面包车右侧超车。在看到行人吴某时,因车速较快不能采取有效制动撞上吴某,导致吴某头部倒地受损、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余某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就说了一句:“骑得太快,看到有人时,已经来不及了!” 为逃责,让朋友帮忙弃车悬崖 案发后,余某为逃避责罚,让其朋友陈某、吴某、张某及骆某帮其把肇事车辆丢弃。经过商量,陈某等人最终决定将肇事摩托车丢弃于距兴义市区20公里以外的“八环地”一处悬崖。据办案民警殷警官介绍:“陈某等人选择丢车的这处悬崖极为陡峭,且杂草丛生,不知道情况的人就算站在崖边上也难看出异常。”经过近4个小时的搜索拖拽,现场民警把一辆破烂不堪的摩托车从悬崖下面拖了上来。经比对,该车与肇事车辆车型、颜色高度吻合,且车头有明显碰撞痕迹,可以肯定就是当晚肇事逃逸的摩托车。 “微信通缉令”,走“互联网+”特色交管创新路 “兴义交警”微信公众平台于2015年6月16日开通,设立了“微查询”、“微处理”、“微事故”、“微发布”等特色板块。平台通过“微发布”每周推送一次交管信息,让群众足不出户了解交警大队最新动态,这也让“微信通缉令”成为快速破案、打击交通违法犯罪、实现警民合作的创新途径,真正实现“互联网+兴义交警”特色交管。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 交通事故 ,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 事故现场 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