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26.09.2015  10:26

  本报讯(记者杨露怡)昨日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悉,《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表决通过,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了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两大原则,提出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并提倡和鼓励公民捐献人体器官。

  根据《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督管理工作。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救助激励、纪念缅怀和信息库建设等工作,并应当向社会公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且红十字会和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尊重捐献人的尊严,保护捐受双方的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

  《条例》规定,捐献人捐献器官前,应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担任捐献执行人,没有近亲属的,可由捐献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捐献执行人。捐献实施前,捐献执行人或捐献协调员应按照捐献人的意愿及时报告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则要通知医疗机构做好评估和获取人体器官的准备工作。

  在依法判定捐献人死亡后,医疗机构方可按照捐献登记意愿进行人体器官的获取和接受工作,参与捐献人死亡判定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人体器官获取、移植工作。对捐献器官的分配问题,《条例》强调,捐献人体器官的临床分配应用,应当遵照有关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纳入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地域优先和病情进行公平分配。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捐献人器官的,应当优先安排。

  此外,《条例》还明确指出,民政等部门应当承担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捐献人遗体接运、停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提供便利。禁止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私自处理和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