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检察院学习县纪委《关于从严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插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12.05.2015  12:34

               

  2015年5月11日,兴仁县检察院召开全院干警会,会上传达学习了县纪委监察局《关于从严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插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主持会议的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唐力强调:县纪委监察局在通知中,已明确了纪律规定,请全院干警严格遵守八不准:一不准参股合资煤矿资源开采;二不准强行参与煤矿企业运输煤炭;三是不准为配偶、子女在煤矿企业入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是不准在煤矿企业兼任职务;五不准在煤矿监管、服务中索贿受贿,充当“保护伞”,通风报信;六不准干扰煤矿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或到煤矿企业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七不准在涉煤税费征收、管理、使用中搞权钱交易、截留挪用、贪污受贿;八不准违反规定,干扰破坏煤矿正常生产经营。

            唐力要求:党组成员和各科室局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和本部门干警的教育管理,发现有违反上述八个不准的行为之一的,要及时打招呼,并向院党组报告。我院党组要严格按照县纪委的三严要求,严明纪律规定、严查违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八个不准的,坚决查处,属于本院管理的干部,由纪检组牵头进行查处。属于副科级以上县纪委管理的干部,及时将线索移送县纪委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