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10月1日起施行 进了“黑名单”不能参与政府采购

22.09.2014  17:50

  注册情况、动产抵押登记、是否有过处罚……企业的这些信息曾经“深不可测”,需花费一番功夫从多个渠道才能了解到,今后只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就可查询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施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也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若企业未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另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