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行为 增强办事透明度

24.12.2014  18:17

    新华网贵州频道12月24日电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单位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高效、接受监督的原则,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要求,以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

    《意见》明确,办事公开的主体主要包括各类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内容要涵盖单位简介、政策法规、服务指南、收费处罚、监督投诉、突发应急、涉民决策以及其他事项等八个方面。各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能,围绕不同的问题、不同的重点,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公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便民利民,在建立和规范各类办事公开栏、建立网上公开平台之余,还要不断丰富公开形式和载体,使办事公开更贴近群众、方便群众。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不断优化办事流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严格按照“主动列出、审核、公开、评议、反馈”的程序实行办事公开。

    《意见》要求,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监督检查,要高度重视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将其作为提升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纳入总体部署,统一督查落实。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主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办事公开与班子建设、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相结合进行考核;要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提高为民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

     贵州省实施办事公开改革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

    一、教育(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考试招生、培训机构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医疗卫生(医院、医学研究、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民政(婚姻登记、社会福利、殡葬管理等)、社会救助(救助管理、救助机构)、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就业培训、人才管理、社会福利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生产生活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网络通信、邮政、气象)、城市管理(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工程质量)、水务管理(节水、排水、河道管理)、住房保障、物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公共交通(公交、出租车)、交通管理(车辆审检、车辆号牌管理、道路维护管理、机动车维修、驾驶培训)、道路运输(运输物流、客运站)、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环境保护(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察、辐射管理)、国土资源(测绘、土地、矿产资源)、农业农村(农技服务、农业市场信息、森林资源管理、自然保护区、水土保持监测、水利工程管理、扶贫开发技术指导)、旅游(景区)公共企事业单位。

    五、金融(银行、保险、证券、产权交易)、体育(体育彩票、体育场馆)、法律(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文化(图书馆、文化馆、文化艺术品市场、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工商、质监、安监、科技、版权、人防等公共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