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会议审议《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

22.05.2015  21:22

本报讯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2日至25日在贵阳召开。22日,会议审议了《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捐献人器官的,应当优先排序。民政等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为经济困难的捐献家庭实施人道关怀和救助。

条例(草案)》明确了三项重要原则:自愿、无偿及维护捐献人人格尊严原则。条例规定了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公民捐献人体器官。捐献人及其近亲属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接到捐献人法定死亡证明擅自获取人体器官的、未经见证擅自获取人体器官的、未按照规定分配人体器官的或违背捐献意愿获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年内不得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活动。医务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据统计,我国每年器官衰竭等待移植的患者约150万例,实现移植约1万例,捐需比例为1:150,捐需矛盾十分突出。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事关民生福祉和人民生命健康,涉及医学新技术、伦理、信仰、人权等深层次问题,社会关注度极高,当前器官捐献需求非常紧迫,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从而导致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的产生。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稳步发展,以适应民生的需要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本报记者 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