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

28.10.2016  21:40

10月17日下午,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

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和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对占用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等问题突出。为节约集约利用林地,2015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作了调整。

为确保同国家政策相衔接,2016年5月,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成立了《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修正案》起草小组,具体负责《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咨询了云南、湖南、四川、重庆、广西等省(市)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根据立法程序要求,省林业厅与省政府法制办先后发文分别征求了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的意见,同时还组织省直有关单位领导及专家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形成了《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及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经省政府法制办修改完善后,于10月17日下午,提请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审议了《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

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修订,将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推动植树造林、增加恢复森林植被面积,切实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进一步筑牢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为写好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大文章注入新活力,为贵州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