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标准

28.02.2015  11:20

    2月27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已对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经常性待遇进行调整。

    伤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00元、380元、360元、340元、320元、3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一级1784元、二级1687元、三级1591元、四级1495元、五级1398元、六级1264元。

    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2013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工亡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配偶771元,其他亲属598元。

    本次调整对象为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事业单位公(工)伤人员不属此次调整对象,继续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本报记者 甘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