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购房合同骗贷500万

16.10.2014  03:06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辛苦经营的公司资金链断裂,加之又负债累累,公司法人遂用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一系列材料,贷出500万元来偿还旧账。高额的利息令她入不敷出,最终将她带上犯罪的道路。10月15日,兰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未宣判。

据指控,现年37岁的聂某来自陇西,原陇西县英华服饰有限公司法人。2012年七八月份,聂某通过甘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张某某制作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收条等资料,并用伪造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陇西县房地产管理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加盖在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甘肃省陇西县翡翠新城1110—1116号商铺作为抵押,与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双方约定,所借500万元款项用于聂某购买翡翠新城1110—1116号商铺所用,至案发前聂某分5次偿还贷款公司利息9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虚假的担保材料,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单位签订协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庭审中,被告人聂某称,自己并非想要诈骗,而是因自己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没有办法只能贷款维持。而因为自己商场的经营权没办法作为抵押贷款的实物,所以想到将没有购买的商铺作为抵押,这才伪造了一系列的贷款材料,引发上述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