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住宅“新改扩”应配建公共文化设施

04.06.2020  13:21

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表决通过——

住宅“新改扩”应配建公共文化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或者改建、扩建公共文化设施。”6月3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标志我省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有了法律保障。

  《条例》明确,公共文化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原则,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针对公共文化建设不足问题,细化落实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基本类型。

  为主动服务我省大扶贫战略,《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或者改建、扩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根据《条例》,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推行错时、延时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另外,根据《条例》,省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市(州)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场所、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县(市、区、特区)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乡镇(街道)应当依托文化站等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职工书屋、文化广场,并建有体育健身、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在村(社区)整合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等资源,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建有体育健身、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建设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民族传统体育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场所、乡愁文化展示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记者 肖达钰莎)

[责任编辑: 吴雨 栾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