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入刑”以法律强化考试公平价值导向

16.10.2015  17:32

                2016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即将开始,人社部昨天发布公告,2016“国考”报名时间确定为2015年10月15日至24日,公共科目笔试定于2015年11月29日。今年“国考”将加大打击考试作弊行为力度。修改后的《刑法》已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中央网信办、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加大防作弊技术和手段的应用。(10月14日/北京晨报)
  以往,对于诸如高考、国考作弊行为,主要是进行违纪处分和治安处罚,例如规定作弊者禁考,对组织作弊者进行治安处罚,刑法上打击不力。以往,利用刑法来打击考试作弊者,主要是利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这一罪名进行打击,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由于高考、国考的试题及答案都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利用这一罪名对于那些非法获取试题的人能进行相应的打击。
  在近年来曝光的考试舞弊案中,几乎都出现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与作弊团伙相互串通的问题。但从处理结果看,这些“内鬼”大多是党纪政纪处理,入刑者较少,且量刑偏低。而此次修改后的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坚决予以刑事打击,体现出的是维护社会诚信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强烈价值指向。 治“乱象”须用重典。想彻底遏止和解决以考试舞弊为“代表”的考试舞弊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提高违法成本,尤其是有必要针对作弊考生实施更严厉的惩戒措施。应彻底取缔严重舞弊者的终身考试资格;要让作弊考生付出终身“名誉”代价,如诚信机制影响,对其今后的社会生活、银行贷款等造成不利。另外,真正震慑违纪和作弊者,可考虑尽快实施“作弊入刑”机制。在我国清代针对科考舞弊者惩罚上等同“罪犯”,要仗责、充军发配,脸上还要刺上“烟瘴改发”字样,虽然带有野蛮性质,但其严厉对待舞弊的态度值得借鉴。
  国家公务员考试,重要性无需赘言,更应风清气正,才能为选拔优秀人才夯实基础、打好前提。只有对舞弊者“零容忍”,让这类考生付出终生后悔的代价,才能彻底遏止住呈放大和严重之势的考试舞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