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言我语提建议 法规去留有定论

19.08.2016  02:01

  按照综合审查计划安排,8月12日,每周一次的综合审查研究汇总讨论会又开始了,这周要讨论的是《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贵阳市科学普及条例》等五部法规。

  在综合审查过程中,有时各方意见比较一致,有时会出现各执一词的意见,这时,关于法规“去留废”的讨论就显得特别的费力费时。正巧,这周的综合审查中,《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的清理意见就出现了三种结论,政府和第三方提出对此进行修改,相关专委会的意见则是保留,而专家的意见是废止。不仅如此,国务院于2016年6月24日下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明确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建部门监管;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由气象、住建、工信、环保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落实责任,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涉及的部门规章将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修改;而《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涉及的上位法正在修订过程中,这些新情况的出现,更为法规的“去留废”增添了复杂因素。

  “《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涉及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治法》正进行修订,但修订又未完成,如我们现在进行修改,怕又与修订后的上位法规定不协调;同样,《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也是存在这样的问题。”清理办公室聘请的专家郭达公说。

  “这的确是一个问题!”专门聘来支持开展清理工作的原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秘书长张新建附和道。

  “类似这样确定要修改又无法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的法规,我建议在清理意见多增加一类,就是纳入今后的立法计划进行修改。”另一聘请专家朱启樯建议道。

  一同参与综合审查的法规处副处长宋兰接着说:“上次专委会在初审《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清理意见时,也存在这样的认识分歧和疑惑,要不我把法工委的领导请过来一起讨论哈?

  “也可以,刚好我这边还有几个问题想确认一下。”郭达公同意道,于是他向与会同志作了详细的陈述。

  “我说点看法嘛!刚才听了郭主任的情况介绍,看来问题的关键是那些需要修改、但又不能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的法规该怎么处理。可否这样,在‘修改’这类清理意见中再作细分,分为现在能提出修改意见的和纳入立法计划适时进行修改的?”法工委副主任韦北阳建议道。

  “我同意这个处理办法。如果我们将既需要又不能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的法规,作为‘保留’项目的话,在逻辑上就显得自相矛盾。”朱起樯立马说道。

  “我觉得北阳的意见不错,将‘修改’细分为现在修改和纳入立法计划修改两类,这样就不会出现矛盾了。”张新建也认同道。

  听完大家的建议,法工委主任陈寿宇说:“我们还是按原来的清理工作方案和综合评审方案进行,《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与上位法和国务院简政放权精神不相符合,可以直接废止,以后如有需要可以再启立法程序,无需纳入立法计划作重大修改;至于《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及《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涉及的上位法修订完成时间我们把握不了,那就按现行有效上位法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至于修改、废止意见把握不定的,作出废止又涉及到立法权限等疑难问题的法规,我们还是个案研究分析后再作决定。

  “寿宇主任的意思我明白了,下一步工作也好开展了。”郭达公轻松地说了一句。

  按照这样的思路,综合审查办公室很快就上述五部法规的审查提出了意见。截止8月16日,清理工作办公室在研究分析政府、专委会、专家及第三方等各方的清理意见建议后,完成了《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13部法规清理的综合审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