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呈现6大亮点

24.04.2015  12:52

  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释放利好,呈现6大亮点。

   一是创新民族法制建设。 贵州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有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专门法律法规,是贵州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大成果。

   二是对自治州政府的职权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但在实践中,自治州政府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的职责与职权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条例》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和法律适用的原则精神,结合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际,对自治州政府依法行使并充分享有设区、县的市级政府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进行了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财政等方面的职权。自治州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土地等方面的规划,应当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

   三是明确民族乡撤并后继续享受民族乡有关政策。 条例》规定:“民族乡一般不得撤销或者合并,确实需要撤销或者合并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听取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乡撤乡设镇或者民族乡与其他乡镇合并后,继续享受民族乡有关政策。”

   四是明确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机构职责。 条例》规定了县以上政府、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职责。

   五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条例》明确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要向民族地区倾斜;建立健全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少数民族的扶贫开发机制;对民族地区发展规划以及促进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等政策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六是促进民族地区社会发展。 条例》明确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发展民族文化各项事业;优先发展民族地区学前、义务、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支持民族地区科技事业发展;优先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对民族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作了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