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信托窝案一关联案昨开庭信托经理与人共谋骗取投资顾问费过千万

31.07.2015  02:04

【本报讯】7月30日,备受关注的甘肃信托窝案又一关联案件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名女被告人共谋,骗取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顾问费过千万。

从事信托工作多年的陈某,在2013年1月任深圳财富投资公司总经理,信托业务11部总经理时,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职务便利,与甘肃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甲共谋,2012年初至2013年期间,将大庆市某房地产公司投资项目等10个单位的信托项目伪造成甘肃中泰有限责任公司为投资顾问方,向甘肃省信托有限公司推荐的项目,从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骗取巨额投资顾问费888.98万元。随后,甘肃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将骗取的投资顾问费拆分转账给不同的人,但以上款项最终均由陈某个人获得。李某甲与甘肃中泰投资有限公司获得投资顾问费106.15万元。与此同时,陈某与另一位李某乙共谋,将乐山商行委托项目、开封商行委托贷款项目等8个单位项目,虚列为上海两家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方,向甘肃省信托有限公司推荐的项目,从甘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骗取投资顾问费共计346.3万元,以上款项最终由陈某个人获得,李某乙和她上海的两家公司获得投资顾问费37.11万元。

案发后陈某上缴涉案款520万元,李某甲上缴涉案款6.4万元,李某乙上缴涉案款18.11万余元。在昨日的庭审中,涉案的信托部女经理陈某称,先签合同,后补材料的做法,在甘肃信托公司很普遍。起诉书指控上海两家投资公司的股东、法人李某乙与陈某共谋骗取投资顾问费346.3万元,两人的实际操作均是通过电话,昨日的庭审现场,是两人第一次见面。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另两名被告人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三人行为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三人属于共同犯罪,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陈某、李某甲有自首情节,呈请法庭依法判处。         记者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