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三件法规中涉及高考加分事项

26.09.2015  05:42

本报讯 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定,对我省三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高考加分事项作出修改。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改为“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中,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者先进个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给予一定的照顾加分”改为“参加中考时给予一定的加分照顾,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

在《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中,将“除前款规定之外的侨眷及其子女在本省报考省属高等学校,凭省侨务工作机构出具证明,给予考试总分加10分照顾”删除。

(本报记者 田方)

■会议相关

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11月起施行

本报讯 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救助激励、纪念缅怀和信息库建设等工作。红十字会在进行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捐献人不宜捐献:患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特殊处理的传染性疾病的,人体器官毁损不能利用的,失去移植条件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要求,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得违背临床移植技术需要获取人体器官,不得违背捐献意愿获取人体器官。医疗机构应当执行潜在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禁止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私自处理和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本报记者 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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